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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民族学院函授班考试管理规定

2018-04-12 14:52:27  

湖北民族学院函授班考试管理规定

  • 考场规则

  1.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五分钟进入考场,按指定座位入座,保持安静,听从监考人员指挥。

  2.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入场,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,否则不准参加考试,并以旷考论处。

  3. 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,并以旷考论处,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。

  4. 考试时,考生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。

  5. 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时,可举手提出询问,但不得对试题中的疑难问题发问。

  6. 学生(员)答卷时拆散了试卷,交卷之前必须装订完整,否则缺页后果自负。

  7.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,不得拖延考试时间,答题卷交监考教师后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议论答案。

  8. 考生不按要求写清姓名、班级、专业等或带走答题卷均按旷考论处。

  • 考试舞弊的查处

  1. 考生在考试时交头接耳、传递纸条、携夹带、考试前在课桌或墙壁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、交换试卷、偷看他人答案、下位,考试时使用通讯工具、代考等均视为舞弊。

  2.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舞弊,应立即取证,收缴作弊材料及答题卷,责令学生离开考场,并在答题卷,作弊材料上及考试记录中详细说明,同考场监考教师均要签名。

  3. 考试舞弊的学生,必须写出检讨交函授教学部,继续教育学院在当天对处理结果进行通告,考试舞弊视情节及考生认真态度将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,该门课以“零”分记。注明“舞弊”,并不得正常补考,毕业前由本人书面申请,可考虑给予一次重考机会。旷考得课程以“零”分记,注明“旷考”字样,同样不得正常补考,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,可给予一次重修重考机会。

  4. 受到查处的学员,无理取闹、扰乱正常教学秩序,经当场教育又不悔改,不听劝阻者,交由学校保卫机关处理,继续教育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  • 监考教师职责

  1. 监考教师在考前二十分钟到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取试卷,在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,熟悉考场情况,清查考卷,并调整好考生座位。

  2.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,检查可考生人数,核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后方能分发试卷。

  3. 监考教师对考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提示。

  4. 监考人员不得无故离开考场,不得再考场内谈笑、阅读书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。

  5. 监考老师在监考时应关掉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,

  6. 监考教师要及时制止考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,有权收缴有关作弊材料和答题卷并马上令其退出考场,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内,同考场教师均要签名,考试结束后,报告继续教育学院。

  7.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监考人,视为教学事故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